石家庄市旅游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石家庄市旅游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民发〔2014〕166号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和《石家庄市旅游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石家庄市旅游协会按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。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。
第二条 会员于每年的9月30日前,通过电汇、邮汇、支票等方式,将会费直接交至石家庄市旅游协会;新会员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会费。
第三条 石家庄市旅游协会收到会费后应及时开具《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
第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
会长、副会长单位或个人每年3000元;理事单位或个人每年1500元;普通会员单位每年500元;普通个人会员(导游员)每年100元。无故未按时缴纳会费,视为自行退会。
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
会费主要用于石家庄市旅游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,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,以及石家庄市旅游协会日常运作的经费支出。
第六条 按照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及有关财务制度和协会章程,对会费进行专项管理,定期审计,按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接受石家庄市民政局、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年度检查和监督。
第七条 本《管理办法》经石家庄市旅游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。解释权归石家庄市旅游协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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